划重点!纳税信用评价常见扣分情形看这里
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一览
二、经常性指标信息中常见扣分情形
涉税申报信息
l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l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l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税(费)款缴纳信息
l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l 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l 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l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l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l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登记与账簿信息
l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l 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
l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三、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Q1、丢失发票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因此,丢失发票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Q2、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Q3、哪些情形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